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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安观察:信托计划里的担保作用
2013/7/30
 
  


导读在一些有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信托计划里,表面看起来没有抵押物,或者抵押物不充分,但实际上是用担保方(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和全部净资产作为“抵押”,提高违约成本,作为还款的保障。担保方的实力越强,信用越好,其违约成本就越高,安全性就越好。


《担保法》第六条: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二条: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保证人都负有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担保有一般保证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两种。


一般保证担保是要经过司法程序审判或仲裁,并经过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担保人才承担履约义务。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则是只要债务到期,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履约,也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履约。


 在信托计划里,担保是很重要的增信措施,常见的是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一是把担保方对债务的履行义务放在了与债务人同等的位置上,二是用担保方所有的净资产对履约进行保证。例如,张三借了10万块给李四,王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那么在这个债权债务关系里面李四和王五是同等责任的,债务到期张三找李四和王五还钱都可以。


因此,在一些有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信托计划里,表面看起来没有抵押物,或者抵押物不充分,但实际上是用担保方(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和全部净资产作为“抵押”,提高违约成本,作为还款的保障。担保方的实力越强,信用越好,其违约成本就越高,安全性就越好。


固定收益类信托的风险只要能在借款主体、质押抵押物或担保方其中一个环节能很好的止住,应该说该风险就相对很低。比如某信托不管李嘉诚作为借款方还是担保方,该信托风险就很低,或者质押抵押物流动性好且抵押充分,该信托风险同样低。但风险止于借款主体优于止于抵质押物,风险止于质押抵押物通常优于风险止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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